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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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