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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